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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網紅橋致殘”帶來新思考 景區(qū)游樂項目安全保障還須跟上
2022-05-05 13:58:16來源: 南方都市報

日前,一則游客從“網紅橋”跌落致殘案引發(fā)熱議。據(jù)南都報道,游客因景區(qū)“網紅橋”項目受傷致殘,起訴景區(qū)并索賠40萬余元。湖南平江法院經審理判定,景區(qū)因沒有相應的配套救護措施等,應承擔本次事故60%的民事責任,而游客在知悉項目本身存在受傷風險情況下仍自愿參與體驗,也應自負40%的民事責任。

各種驚險刺激的游樂項目越來越多,可以站在上面左右搖晃的“網紅橋”就是其中一種,由此引發(fā)的侵權糾紛也非孤例,這是本案在經由湖南省高院披露、媒體編選報道后引發(fā)不少網友熱議的原因。而網絡對此的討論多基于司法機關對個案責任比例的分配展開,2021年8月,江蘇銅山法院亦曾對同類案件做出判決,盡管所依理據(jù)有所差異,但給出的責任分配比例與本案的“四六開”一致。從網絡視角出發(fā)的樸素認知,可能會因此得出游樂項目侵權糾紛大體如此的判斷,顯然這并不符合司法對個案做出專業(yè)判斷的基本邏輯,也并非具體司法想要基于個案說法向公眾做出的行為與觀念指引。

首先應當看到,圍繞類似游樂項目的侵權糾紛,哪怕是再相似的糾紛內容,其在糾紛產生、訴諸司法過程中所呈現(xiàn)出的證據(jù)事實都會有差異,而司法機關的案件審理、辨明是非都需要根據(jù)個案情況做出,不可能有一模一樣的照搬套用。比如在平江個案中,涉案景區(qū)被指“沒有證據(jù)證明趙某游玩時違反其標示的‘網紅橋游玩游客須知’進行游玩”,相應地,作為同類案件的江蘇銅山判例里,則有相關視聽資料證據(jù),以證明景區(qū)經營方有人存在“在橋上帶動大家一起搖晃”的行為。

由此可知,景區(qū)在訴訟期間有做出對游客個人行為的相關辯解,但在“誰主張誰舉證”的原則之下,提出觀點卻無法讓足以佐證其觀點的證據(jù)呈堂,進而承擔相應的敗訴后果也在情理之中,更在法理之內。而銅山案例中,游客基于證據(jù)的表達最終得到了司法的認可。

即便是再微小的民事糾紛,一旦進入訴訟程序,就必然要面臨證據(jù)與證據(jù)的對壘,而不是簡單援引一句民法典條文就可以論定責任。盡管民法典確有規(guī)定,包括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在內的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以及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”。理論上講,糾紛雙方在證據(jù)提供上如果有不同表現(xiàn),個案在責任比例分配上可能會有差異性的結果。作為公共場合、公開活動引發(fā)的個案糾紛,證據(jù)的收集與固定是司法介入后辨明是非、厘清責任的關鍵。

看似責任比例分配最終相同的兩樁糾紛,其推導過程、法律適用與證據(jù)認定實有頗多差異。何況,在平江案例中,涉案景區(qū)對游玩中受傷的游客存在設計宣傳與實際運營狀況有明顯差異、“沒有相應的配套救護措施,致使趙某自行下山尋求救治,耽誤治療時機”等情況,這都被認為運營方“在設計、制作、運行‘網紅橋’未能盡到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義務”。而在兩則案例中,游客均因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明知參與的項目存在一定風險性,但在個人評估風險及參與活動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”而自力承擔了部分責任,相應地部分減輕了侵權人的責任。

熱議“網紅橋”致殘糾紛,局限于簡單的責任分配比例討論價值有限,司法機關借由個案進行釋法說理,在向公眾展示司法判斷做出的推理與依據(jù),給出社會成員從事具體行為的注意事項、安全警示。同時,具體司法還在向社會詮釋審理過程中對證據(jù)的看重,進而指引社會成員在進入訴訟活動前有盡可能完備的證據(jù)意識(從收集、保存到出示),以及對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規(guī)則的普及,這可能是比僅從個案出發(fā)的運營方注意義務、消費者風險評估和安全意識提醒要更深一層的社會普遍法治觀念。

關鍵詞: 網紅橋致殘 景區(qū)游樂項目安全檢查 責任分配比例 游客網紅橋跌落致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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