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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苑】
光明日報記者王金虎整理
●案情:2021年7月,原告王強(化名)所駕駛車輛在北京某路段行駛時突遇暴雨,車輛熄火無法行駛,經檢查為發(fā)動機進水。
王強要求保險公司對汽車發(fā)動機的損失進行賠付。保險公司認為,王強于2020年6月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,但并未投保發(fā)動機涉水損失險這一附加險,因發(fā)動機進水導致發(fā)動機損毀,屬于涉水險保障范疇,故不同意賠付。爭執(zhí)未果,王強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發(fā)動機損壞維修費用。
●判決:法院認為,發(fā)動機進水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,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,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。而本案有證據證明事發(fā)時保險車輛行駛路段的降雨已達到暴雨標準,下暴雨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,防止暴雨持續(xù)、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,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,符合常理。依據鑒定結果,暴雨與發(fā)動機損壞存在因果關系,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。
●說法:2020年9月19日,車險綜合改革,將原需要單獨附加的發(fā)動機涉水險、全車盜搶險、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六項保險責任納入車損險范圍。改革后,若投保人購買了車損險則不用再另行購買涉水險。雖然車險綜合改革整合了原本分散的險種,但這并非意味著車輛涉水損失都由保險公司賠付。根據《中國保險行業(yè)協(xié)會機動車商業(yè)保險示范條款(2020版)》,在購買了車損險前提下,暴雨導致車輛熄火,若駕駛員強行點火啟動導致發(fā)動機進水損壞甚至報廢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;若駕駛員明知前方路段嚴重積水仍冒險涉水,屬于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擴大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;若駕駛員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,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、原因、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,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有權拒絕賠付。
《光明日報》(2023年08月26日?05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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